駕駛小心!一名機車騎士稱,有天收到了一張罰單,並稱自己當天並沒有要轉彎或是變換車道,只是要「停車在路邊機車停車格」,沒想到就被開了一張罰單。罰單上寫著他「忘記這動作」,因此瞬間被罰錢。據了解,若違反該交通規定,最高可罰3600元罰鍰,不可不慎。
一名機車騎士先前曾在Mobile01論壇上分享,有天自己騎機車並沒有要變換車道與轉彎,僅僅只是「在路邊的機車停車格停車」並未打方向燈,就收到了一張罰單,而罰單上的違規原因寫著「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原PO表示,在網路上查詢相關案例時,只找到汽車停在停車格需要打方向燈的規定,卻沒有查到機車停在路邊停車格是否也需要打方向燈的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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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有網友解釋「有沒有規定我是不知道,但我騎車要這樣停車我是會打右轉燈,人下車開始牽了,才會把燈弄掉」、「你打方向燈了,後方的車就知道你要路邊停靠,就能先慢下來留意你的動作」、「規定是要打啦」、「本來就要打方向燈,你在路中間突然煞停,請問是要攔車?逼車?還是買檳榔?還是去旁邊停車格?誰知道啊」、「終於哦,一堆機車不打方向燈突然停車找車位」、「這個本來就要打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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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一項中的第三、四點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此外,當車輛要右轉彎、左轉彎、倒車、變換車道等情形時,也需要顯示燈光,以讓後車能及時反應。罰款部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範,「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而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長林福山也曾說明,「未打方向燈」並未列入微罪不開放檢舉的修法當中,是因打方向燈屬於後方車輛判斷前車行進方向重要設備,也攸關行車安全,且目前未打方向燈的罰鍰範圍在1200元到3600元,因此未納入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交通微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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