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可要求勞工停止休假,應加倍發給工資,而勞工也應在7天內補休完畢。但若是地震災後的搶救、搶修,實作上可能無法做到7天內補休完畢;對此,勞動部發布新函釋:針對有工會的事業單位,若經工會同意就可放寬到30天內補休完即可,但最長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3天。
依照《勞基法》規定,若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事業單位可取消勞工例假、國定假日或特休假,要求勞工連續工作,但必須在勞工上班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詳述理由備查,也必須發給勞工加倍工資,並在7天內給予補休。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解釋,由於日前有工會反映,遇到天災事變狀況時,搶修、搶救工作需要密集的操作時間,實務上很難在7天內就給勞工補休。經評估,勞動部同意針對有工會的事業單位可放寬到30天內補休即可。
不過黃維琛也提醒,30天內補休,不代表就能連續工作29天,為了避免勞工過勞,限制最長只能連續上班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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