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旅遊大買注意!食藥署提醒,出國遊玩後,於國外採購回國的食品,僅能供個人自行食用,不得在國內販售,違規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14款處300萬元罰鍰;另外如果買錠狀、膠囊食品,每種最多只能12瓶,另外如是個人自用化粧品入境,提醒如使用後導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需自行向國外求償,且如購買玻璃安瓶(AMPOULE)為容器的化粧品,供個人自用,須向食藥署申請後才能輸入。
食藥署說明,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在非供販賣,且符合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才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另外,國人自該日起在國外購買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化粧品入境時,仍需留意海關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相關規定。
如國外旅行購買之個人自用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反規定者,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國外購買的化粧品無中文標示,如果使用後導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需自行向國外求償。
食藥署也提醒,如果購買以玻璃安瓶(AMPOULE)為容器的化粧品,供個人自用,須向食藥署申請後才能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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