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日前到飲水設備公司上班,但他指控,面試時公司說每月給1.5萬獎金,但每個月卻都少給1萬元,跟當初承諾不同,公司則回應,並沒有承諾要固定給予獎金,雙方恐怕有誤會,律師也強調,如果雇主真的有說要「固定給獎金」,就要算進一般薪資裡,違反規定最高可罰45萬。
記者黃凱靖:「知名的飲水設備品牌,在台北有不少服務中心,而總公司也設在北部,不過他們(在)台中有一名員工,就要控訴說當初說好要給他獎金,但不是沒有給就是給的數字,根本跟當初說的(內容)不一樣。」
陳先生在飲水機品牌,台中經銷商工作,擔任的是技術人員,當初是總公司的特助來面試他,陳先生就說自己希望每月領到4萬,特助表示前3個月試用期,每月給5000元保底獎金,過了試用期,是所有員工分紅利潤,每月有15000到20000元獎金,加上本薪就會超過四萬,但陳先生說這些都沒有兌現,明明過了試用期,一個月也只拿到5千元獎金。
當事人陳先生:「這個完全不合理,就是當初面試的時候,就是講的(內容)都不一樣,他(後來)談的時候才跟我說,有時候會有分大小月。」
後來陳先生才知道,公司有照業績或營利調整獎金,不是像當初說的固定數字,質疑公司開空頭支票。
當事人陳先生:「公司也不是小,也是滿大間公司,怎麼會就是說,這種事情搞得這麼亂。」
非本案律師李育昇:「雇主卻違反約定,沒有來支付足額薪資的話會違反勞基法,如果查證屬實的話,這個還會被裁罰9萬到45萬的罰鍰。」
律師解釋不管口頭或書面約定,雇主如果說是,「每月固定」發放的獎金,除非勞動契約另有註明,否則一般來說,這算是「經常性給予」,就要算進工資裡面,不給的話,可以請縣市勞動局協助處理,至於當事總公司則回應,一切薪資獎金發放都依契約進行,並沒有特助承諾,一定要給獎金的事情,雙方到底誰對誰錯,恐怕還要再協調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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