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7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配套措施,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罪,以後違規不記點,也不開放民衆檢舉,包括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騎車講電話、在交叉路口、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停車或併排臨停、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停等10種。對此,有網友不禁納悶「以後可以停殘障車位了嗎?」貼文曝光後掀起熱議,有網友笑稱「以後到處都能停,不屑殘障車位」、「噓,説出來會很多人停」。
今行政院通過修法後,一名網友在PTT上發文表示,「停身心障礙者車位被説微罪不用舉發,這樣以後大家都可以臨停殘障車位了是嗎?反正真正的身心障礙者也不能檢舉,車位變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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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抛出後,網友紛紛回應,「以後到處都能停,不屑殘障車位」、「停紅線或是路中間就好,幹嘛跟身障爭車位」、「噓,説出來會很多人停」、「你只要比警察快就好了」、「殘障車位還要收費,不會停車道嗎」、「笑死到處都能停,你還要找車位被收費嗎」。
1.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2.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3.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4.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5.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6.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7.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8.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
9.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10.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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