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役男安心入營服役,並照顧弱勢家庭,役政機關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之役男家屬,依兵役法施行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訂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辦理各項生活扶(慰)助。內政部日前正式公告,修正「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其計算基準由5130元調整為7130元,調漲近4成,符合資格者,可領6417元至最高71300元,即日起實施。
依據該辦法,符合資格的1年制役男與研發產業訓儲替代役,可領6417元至21390元,共計可領4次;因宗教或家庭因素服4個月替代役者可領8556至28520元,6個月可領12834元至42780元;10個月外交役則可領21390至7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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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規定,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而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
近年核心物價及重要民生物資價格漲幅,對弱勢役男家庭經濟帶來相當程度的影響,另因家庭結構改變,單親家庭漸趨增加及社會人口結構改變(如少子女化),至役男入營服役造成家庭生計影響更遽,難以維持基本生活。
因此,內政部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變動及社會家庭結構改變等因素,將計算基準由5130元調整為7130元,以維護役男家屬基本生活需求。其計算公式為「安家費及生活扶助金計算基準×平均役期÷發放次數=發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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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應徵召後備軍人、備役役男及補充兵家屬一次安家費及當節生活扶助金發放基準也同步調高近4成,依照等級與家庭口數,可領2139至28520元。
依照規定,安家費暨生活扶助金發放資格,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屬人數,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其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並分為三級,甲級為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者;乙級為10%以上、未達70%;丙級為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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