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莊一間影城,因為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遭新北市政府裁罰新台幣2萬元,公司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處分。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的做法,讓消費權益受影響,駁回請求。
寬敞設計附上小桌子,這裡是新北市新莊一間電影院,被檢舉「禁止消費者攜外食進入」遭開罰。
影城員工:「樓下的話,之前是有爭議。」
去年2月相關單位接到消費者控訴,稽查發現影城確實公告「全面禁止攜帶外食」,要求他們改正,只是業者當時主張是複合式餐飲經營,並沒損害消費者的權益,之後影城二度被檢舉貼同樣公告,改善之後再有民眾控訴,員工以口頭告知「不可帶外食」,新北市府則做出2萬罰鍰處分,業者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影城經理邱懷緯:「那時候是禁帶外食的,(那現在呢)現在的話是可以的,(就是改變規定了)對改變規定。」
會改變規則就是因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很難認定「複合式經營」,而規定全面禁帶外食,且消費者普遍無法接受這作法,同時認為新北市府處分符合必要性,因此判決駁回訴訟。
新北主任消保官王治宇:「他們說他們這個地方,其實就是餐廳他有播放電影的設備,他認為說這個限制到營業自由,就有點打違憲的官司一樣,那他在訴願行政訴訟都敗訴,(法院認定市府)沒有違法法律保留原則,所以說這個部分的話,我們也呼籲電影院業者不要來挑戰(規定)。」
消保官建議能做優惠方案,但不該餐廳影廳同時禁止攜帶外食,電影業者基本上也已達成共識,這類爭議不會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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