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市東山吊橋景觀改善工程民國103年完成,107年發生橋面斷裂,市公所認為廠商應履行保固責任提告遭駁回。市公所今天表示,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目前無再修復規劃。
東山吊橋民國40年代興建,90年、101年曾2次整修,南投市公所103年9月與銘旺營造公司簽立工程契約執行「南投市東山吊橋周邊環境景觀改善工程」,經費新台幣293萬元。
此工程103年12月22日竣工,市公所人員會同營造公司於103年12月29日、104年1月12日辦理2次驗收,改善瑕疵後驗收通過,營造公司簽立保固書。
保固期間為104年1月13日至109年1月12日,但東山吊橋於107年7月29日發生橋面斷裂掉落樟平溪,市公所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廠商履行保固責任。
市公所主張,營造公司保固範圍應包含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廠商等免責事由,也未確實按圖施工、未依業界標準等規範鎖固垂吊索鋼索夾,造成吊橋鋼索夾滑脫失效導致橋面斷裂。
銘旺營造公司抗辯主張,市公所未進行橋梁安全評估及製作吊橋結構計算書,即逕由工程顧問公司繪製工程圖說,且對螺栓、螺帽等細項施工方向並未在工程圖說特別載明,也無任何文字記載安裝方向,公司按圖施工,橋體掉落不可歸責銘旺營造,也沒有關聯。
營造公司指出,吊橋斷裂應為應力增加,例如風力、地震力導致橋體結構改變、鋼索夾設置不當等造成,應屬契約所定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當事人事由,非屬契約保固期間瑕疵及保固事項;市公所不曾要求提送施工詳圖,且不論有無施工詳圖,應不影響工程結果。
訴訟近日判決,根據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內容,法官判斷這件整修工程依規範並無特別規定須實施安全評估與結構計算書,至於鋼索夾鎖固方式,目前國內無相關規範,僅業界有專業書籍及文獻可依循參用,且已驗收合格,足見市公所當時認定吊橋安全無虞。
根據判決書,鑑定報告指吊橋垂吊索、夾具等掉落滅失原因,或許是應力增加導致橋體結構改變、鋼索夾設置不當、人為破壞等因素造成,原告南投市公所主張依契約、保固書等負保固責任不能採信,因此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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