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醫學系「111學年度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考試」,李姓高中生參加甄試,卻差一名落榜,接著李姓高中生發現,共赴考試的學生中,有名蘇姓學生,竟然本來就是台大醫學系在校生,李生認為,蘇生刻意隱藏自己是在校生的事實,認為有損公平進而提告,並要求重新錄取他,法院認為,李生總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不會因為其他考生身分有異而影響其就讀機會,判李生敗訴,可上訴。
李生進一步提到,台大醫學經教育部核定錄取名額為50人,代表校方應足額錄取;而蘇生口試當下刻意拒絕說明自己是在校生,有違校方招生須知,況且入學生若同時在台大有2個以上的學士班學籍應予退學。李生因此請法院撤銷他不錄取的決定,並撤銷蘇生報考及錄取的資格,再重新作成他錄取的決定。對此,台大以3點回應,分述如下:
第1點,依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大學基於自治可以自行訂定入學資格條件以篩選學生,且憲法的保障並不包括「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等權利。
第2點,根據大學辦理招生作業要點、簡章等規定,考生甄選的總成績若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即便校方尚有名額也不會錄取,李生總成績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分數76.02分,所以未錄取李生。
第3點,招生簡章、招生須知並未限制、禁止已有大學學籍者再度報考,故無論蘇生重考動機為何,都無須撤銷蘇生的錄取資格。
法院認同台大的說法,並審酌李生的考生身分是申請入學,並非台大學生,基於大學自治原則,李生沒有請求權訴請台大作出特定錄取規範,李生也無權撤銷他人報考、錄取資格,僅能主張最低錄取標準是否合法,因此法院決定判李生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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