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應發給資遣費。近日有賣命20年的上班族上網抒發心聲,不僅在工作上遭到老闆找麻煩,還苛扣薪水,疑似在逼他走人,崩潰直呼「為什麼不直接資遣我」?對此,內行們紛紛道出殘酷真相。
一名網友在「匿名公社」發文透露,自己在公司賣命了20年,如今老闆卻越來越刁難,不僅工作找麻煩、工資也苛扣,讓他感嘆,「如果想要我離職,為什麼不直接資遣我?」之前看過其他同事也被用同樣手法逼走,但這麼多年的付出,若不想他在公司,為什麼不仁慈一點資遣,感到非常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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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一出,不少網友就點出殘酷真相,「資遣要資遣費,離職免費,你說呢?」、「你簽自願離職可以省錢,資遣才是最後手段」、「逼你主動離職,又不用給你資遣費。不走,就天天精神轟炸你,玩到你受不了」、「因為你在這家公司工作20年了,資遣你會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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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來人也傳授經驗,「我的經驗是降到最低薪資之後還不走才被資遣,再撐一下就海闊天空了,加油」、「勞退新制上限也只有六個月資遣費,現在工作不好找,做好自己的本份,問心無愧就待著,這樣的老闆就跟他耗」、「之前勞資糾紛,老闆判賠一百多萬給我」、「公司不能隨意扣員工薪資,備好證據直接申訴最直接有效」、「公佈,他就不敢了」。
根據《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資遣費之工作年資採計,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資遣費之給與,依勞工適用新制或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之工作年資,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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