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工作滿一定年限後,雇主須給予特別休假,台灣法律規定的特休天數,滿半年為3天、滿一年為7天;若有沒休完的特休,也應換發成工資。近日有民眾準備離職,但不知道該把剩下的特休用掉,還是要換成錢?對此,網友們與紛紛提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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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派人則直呼,「我寧可多休幾天當渡假」、「全部休掉,就已打算離職,沒必要再為公司做那麼多事,當轉職前休息」、「休掉啦,有些公司換錢還換到打折再打折,放假至少還有的爽」、「休掉比較划算,還可以賺到假日的薪水」、「休,還可以多領假日的工資」、「用掉啊!你排休還是會給你薪水啊」。也有人指出,「看你缺錢還是缺假」、「已經找好下家、有新工作就休完;新工作還沒著落的話就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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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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