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日前網購2、30包肉品,拆開其中一包拿去煮後,發現吃起來酸酸的,他仔細看了一下產品標示,居然發現買到過期10年的肉品,製造日期為2013年,更扯的是,製造時間還比公司設立登記的日期還早。對此,食安處秘書蔡文哲指出,衛生局已同步前往稽查,若過期一事屬實,依法最高可罰2億元罰鍰。


另外,更離譜的是,江和樹發現肉品製造日早於公司成立登記時間,他前往該團購網的臉書查看,確認是該團購網出售的相同產品,而業者去年PO出同樣商品製造日是直接印在包裝上,但民眾這次收到的商品的卻先將製造日期標在貼紙上,再貼到包裝上,因此不排除可能是貼錯標籤,希望相關單位能介入調查,釐清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