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工作滿一定年限後,雇主須給予特別休假,一年最多30日。近日有網友好奇詢問,是否能將特休天數拆開,每天請一小時特休,就能晚一小時上班?貼文一出,隨即引發熱議,有人回覆可以,本來就沒有明文規定特休不能按「小時」計算;但也有人認為最好不要,直言這樣做可能會影響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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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日前在Dcard以「可以用特休讓自己每天晚上班一個小時嗎?」為題發文,提到自己一年有12天特休,以一天8小時換算,相當於共有98小時特休。他接著表示,每天8點上班的他,希望能延到9點再上工,好奇是否能將特休以「小時」為單位分開請?前輩有類似經驗嗎?
貼文曝光後,不少網友在留言處回應,「可以,我們主管常常遲到,就用特休請個一小時、半小時」、「可以唷,特休是自己的,只要公司有同意特休最少要請一小時,沒理由不能按照自己想要的規劃」、「我之前都是提前一小時下班」、「我們是如果提早完成,主管允許就能利用特休早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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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有人建議特休如何請,關鍵在於說話的藝術,「換個方式跟老闆講,說想以工作為重,但特休請下去的話事情做不完,可不可以每天請特休晚一個小時上班,把特休休完,一方面可以兼顧工作,也可以把假休完」。
根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或事業單位應給予特別休假,且「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另外,由於特休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但並無明文規定可否請半天或一小時,原則上依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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