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新制上路,確診者同住接觸者居家隔離走入歷史。金管會今天表示,若保戶持有隔離通知書,在2年請求權時效中均可申請理賠,並非11月7日起不得再申請隔離理賠;另產險業者提醒,防疫險通常包含確診定額補償,保戶可注意自身權益。
11月7日起,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確診者同住接觸者從過往可選擇「3+4居家隔離」改為一律實施「0+7自主防疫」,意即今天起不再發居家隔離通知書,不過,並不代表11月7日起保戶不得再申請防疫險隔離理賠。
金管會官員今天受訪表示,今天起確診者同住親友不再居家隔離,不過在此之前,仍有保戶可能採「3+4居家隔離」,尚未出關申請理賠。
官員指出,保戶只要在保單有效期間內有隔離事實、持有居家隔離通知書,即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在2年請求權時效內向保險公司申請隔離理賠,「並非11月7日起不可再申請隔離理賠」。
產險業者表示,防疫險除了隔離理賠,通常還包含確診定額補償,部分疫苗險也含有施打疫苗後一定期間內確診的突破性感染補償金,民眾可仔細審視保單條款的保障內容及理賠條件,注意自身權益。
至於防疫險保戶是否可因後續保險期間內不再發生居家隔離,要求產險公司重新核定保費,金管會官員認為,保戶不得因此要求產險公司重新核定防疫險保費。
官員解釋,因防疫保單在設計時已有將法定傳染病所有風險納入考量,並不符合保險法第59條規定重新核定保費的情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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