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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感染定義出爐 確診3個月內「符合2條件」可通報

編輯 鄭心連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7/01 14:12
最後更新時間:2022/07/01 14:20
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國內疫情逐步趨緩,雖然確診數字下降,但仍有Omicron亞型變異株BA.4、BA.5的威脅,恐造成重複感染。指揮中心今(1)日公布「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除症狀惡化等特殊情況外,於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內無需再進行檢驗,醫師通報後,可比照確定病例處理。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圖/指揮中心提供)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日表示,由於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疫情於社區廣泛流行以來,疑似重複感染個案日漸增多,本中心經專家會議決議,訂定「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以利醫界對符合重複感染定義之病例進行適當處置有所依循。

指揮中心說明,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如下:
 
一、已解除隔離治療之COVID-19確診個案,除症狀惡化等特殊情況外,建議於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內無需再進行SARS-CoV-2檢驗。惟如於發病日或採檢日1至3個月內症狀惡化,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
 
 
(一)醫師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先比照確定病例處理。
 
(二)後續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研判是否為新的確定病例並啟動相關防疫措施。

除了症狀惡化等特殊狀況外,解隔3個月內無需再進行檢驗。(圖/TVBS)

二、已解除隔離治療之確診個案,於發病日或採檢日間隔至少3個月後再次SARS-CoV-2 RT- PCR檢驗陽性且Ct值< 30或抗原/核酸快篩檢驗陽性:
 
(一)經醫師評估可能為重複感染個案後,應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
 
(二)依確定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指揮中心指出,重複感染個案之PCR陽性檢體,應送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利持續進行SARS-CoV-2變異株監測,並適時調整因應作為。

 

《TVBS》提醒您: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疾管署持續疫情監測與邊境管制措施,如有疑似症狀,請撥打:1922專線,或 0800-0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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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新冠肺炎#確診#重複感染#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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