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族人不滿無法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提行政訴訟,北高行更一審認為原民法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上午進行言詞辯論,邀集聲請人、關係人及原民會陳述意見。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包括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萬淑娟等西拉雅族人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在日據時期設籍於台南縣,當時戶口調查簿等文件種族欄註記為「熟」、「平」。台南縣政府(改制前)於民國98年間頒布作業要點,受理平地原住民登記,萬淑娟等人申請登記獲准。
不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文表示,原民法第2條所稱原住民,僅限台灣省政府於45、46、48、52年間申請登記有案者,若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即不得依原民法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民會認為,台南縣有關平地原住民登記作業要點牴觸原民會函文對原民法的解釋令,當然無效。萬淑娟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萬淑娟等人敗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萬淑娟等人如果要辦原住民身分登記,應先向權責機關原民會申請,駁回上訴確定。
萬淑娟等人於101年12月間具文向原民會申請為平地原住民,仍被原民會以不符要件駁回,萬淑娟等人提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判決萬淑娟等人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北高行更一審認為原民法第2條第2項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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