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爽過25年!台中一名張姓公務員負責衛生掩埋場入場票代售工作,直接私吞3476張入場票加轉售,獲利149萬5800元,將被判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張男雖被通緝卻超會逃亡,從1997年閃躲至今已過追訴權時效,台中地院最終判決張男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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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張男為大雅鄉公所清潔員,負責沙鹿鎮及大雅鄉聯合區域性衛生掩埋場入場票販售業務,屬於公務人員,他卻從1995年4月起至1996年10月止,將3476張入場票全私吞下來,私下轉售獲得149萬5800元。
張男因當年修正前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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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檢察署1997年1月提起公訴,但審理期間傳喚、拘提,張男都未到庭逃匿,於同年6月發布通緝令,依張男所犯之罪刑,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5年,從張男最後犯罪行為1995年10月15日算起,並扣除提起公訴、偵查等時間,追訴權時效至今年3月12日,最終判定張男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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