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表示,轄內路外停車場電動車充電停車格共200個,非「專用」性質,且為避免遭長期占用,從停放第3小時起,不論是否為電動車停放,每小時都收新台幣60元。
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長魏光譽告訴中央社記者,桃園未設路邊電動汽車格,但公有停車場內設充電樁,為附屬服務設施,服務臨時有需要的車主,但不鼓勵月租車每天到停車場內充電,且電動停車格是「優先」而非「專用」性質,燃油車也可停放。
不過,魏光譽說,為避免電動車充電樁被占用,前2小時依各停車場收費標準,第3小時起,不論車種,每小時都收60元停車費;月租車主如果停放充電停車格超過3小時,第3小時起,每小時扣除臨停車費60元,由車主補繳差額。
此外,魏光譽表示,路邊電動機車停車格為專用性質,燃油機車不可停在電動機車格內,否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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