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領有身障手冊民眾每隔5年重新評估換證。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免重新鑑定、領有舊制永久效期身障手冊者免每5年換證。衛福部估計全台62萬名身障者受惠。
早年身障手冊分為「具有效期」以及「永久效期」兩種,凡是醫師判定沒有復原可能,例如重癱、嚴重智能障礙的患者,就會給予永久效期的身障手冊、不需換證。
然而,民國101年7月11日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上路後,所有領有「新制」身障手冊的身障者,都必須每隔5年重新評估、換證,不再核發永久效期的身障手冊,在此之前就領有「舊制」永久效期身障手冊的民眾,雖然無須重新換證,但仍要每5年跑一趟區公所重新換證,未換證恐遭註銷,影響身障者權益。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修正條文明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5年,但民眾的身心障礙狀況若符合無法減輕、恢復或免重新鑑定者,各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並且每5年就個案進行需求評估。
三讀修正條文也明定,領有記載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有效期屆滿前90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主關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三讀修正條文增訂,若是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前持永久效期的身心障礙手冊者,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民國96年6月5日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需於民國108年底前換證,若屆期未換證,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民眾的身心障礙手冊。
對此,三讀修正條文也增訂,對於民國96年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若有民眾屆期未辦理重新鑑定,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辦理相關程序,無正當理由拒絕者,主管機關才得逕予廢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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