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天公告修正超商、連鎖飲料店飲料標示規定,明訂須標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包含加料的粉圓、布丁等都要計算,明年1月1日起實施。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上午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加強規範手搖飲、咖啡等飲料的標示。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此次新制規範的商家包含便利超商、連鎖飲料店和速食業者,將現行飲料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的標示修正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
李婉媜說,過去只要標飲料熱量,但新制上路後,飲料內的加料粉圓、咖啡凍、椰果、布丁等熱量和糖量也要一併計算在內。考量業者標示可能有困難或擔心誤差,可標示可能範圍的最高值,就沒有誤差問題。若要標示實際值,則誤差範圍不能超過120%。
現行咖啡因標示是以紅黃綠標示區分不同咖啡因範圍;食藥署公告的新制,另新增可標示該飲料總咖啡因含量的最高值。
新制也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10%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更明確果蔬飲料的標示。
李婉媜表示,此公告規定,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業者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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