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三倍券設使用期限,消基會表示這已經跟違法定型化使用契約,加上振興券使用上繁雜,民眾花1000元可換3000元,盼能刺激消費,但由於使用上處處設限,讓三倍券至今仍爭議不斷。
政策急轉彎,電商定義不用統編,以博客來為例,賣書與雜貨的主網站和票券網屬於不同網站,票券網可以使用三倍券消費,賣書和雜物就不行,所以單一電商不一定準,因此未來只要不在文化部、教育部的白名單的網購通路,振興券都不能用。
消基會律師徐則鈺:「沒有一個可以依循的規範,只能說每天會針對於不同的質疑跟問題提出不同的看法,這很奇怪。」
政策一變再變,電商定義由白名單說了算,消基會更進一步點出,振興券上目前寫著不得換現、不得儲值、不得找零,未來可能都會變動,尤其是設定使用期限這條,因為振興券屬於禮券性質,依照現行法令已經違規。
消基會律師徐則鈺:「按照目前的政策顯然是已經違法了,禮券定型化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自己所支付的一千元部分如果沒有使用的話,應該是要退費給消費者。」
民眾:「我要先花錢,然後才能換三千回來,看它發多少直接發不就好了。」
民眾:「無所謂,反正給錢有一點不方便,也是可以啦。」
民眾:「不是最理想的,也只能這樣。」
花一千換三千,使用上還處處設限,振興券仍舊有許多灰色地帶,也被民眾批評,真的是最複雜的紓困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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