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積欠員工去年12月薪資,台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陳昆鴻今說,考量遠航事業規模違反人數及情節,首次引用勞基法第79條第4項可加重罰鍰部分,罰遠航150萬元。
遠航昨天發信給員工,表明去年12月薪資將延後發放,1月6日薪資確定無法入帳,但說明有企業願意投在遠行,相關投資細節本週內可完成;勞動局在第一時間前往勞檢。
不過,陳昆鴻今天表示,遠航未發放員工12月薪資、整體近5000萬元,嚴重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
他說,考量遠航事業規模違反人數及違反情節,首次引用勞基法第79條第4項可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的2分之1,依加重處分開罰遠航150萬元,創下前所未有的裁處紀錄。
陳昆鴻表示,遠航自承確實因財務問題無法按原定日發薪,且未說明何時可順利發放薪資,因而認定情節重大,所以優先處理、從重裁處,並要求遠航依勞基法第27條規定,2週內將積欠薪資發放完畢,否則將連續處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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