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升觀光旅遊品質,觀光局今天說,未來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的旅館業與觀光遊樂業等業者,將從現行最高處15萬元罰鍰,提高為50萬元罰鍰,預計明年3月正式上路。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未來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的旅館業與觀光遊樂業等業者,將提高罰鍰金額,從最重可處新台幣15萬元,提高至50萬元。
交通部今天也配合修正法案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第8條附表4、第9條附表5。觀光局也指出,預計最快明年3月正式上路。
根據預告修正草案,民宿經營者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房間數在5間以下,可處3萬元罰鍰;房間數6間到10間,處6萬元罰鍰;房間數11間到15間,可處9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也限期改善,屆期未辦妥者,可廢止其登記證。
旅館業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房間數在50間以下,處10萬元罰鍰;房間51間到100間,處15萬元罰鍰;房間數101間到150間,處25萬元罰鍰;房間數151間到200間,處35萬元罰鍰;房間數201間以上,處5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也限期改善,屆期未辦妥者,可廢止其登記證。
觀光旅館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房間數50間以下,處10萬元罰鍰;房間數51間到100間,處20萬元罰鍰;房間數101間到150間,處30萬元罰鍰;房間數151間到200間,處40萬元罰鍰;201間以上者處5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辦妥者,可廢止其登記證。
觀光遊樂業部分,其經營範圍面積未達5公頃處10萬元,5公頃以上,未達10公頃者處30萬元,10公頃以上者可處50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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