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林姓男子在網路花了三十萬買了一輛二手車,沒想到朋友看到後,發現在其他網站曾看到類似車輛,而且註明是發生事故的「特殊車輛」,經過了解才知道有人在車內輕生,屬於凶車,不過消保官表示,根據消保法,如果車商賣出,仍有義務告知,屬於瑕疵擔保的範圍,但如果是私人買賣,恐怕只能對簿公堂。
嘉義一位林先生之前就透過網路買了一輛30萬中古車,不過朋友看到後,發現在其他網路平台,曾看到類似車輛,而且註記是「特殊車輛」,因此林先生向賣方求證,對方才告知車輛是另外一間車行寄賣,而且確實有人曾在車內輕生。
非當事人中古車業者吳育才:「我自己都覺得不舒服了,那你把你認為不舒服的東西,不舒服的車子賣給客人,我覺得這個應該要善盡告知義務。」
由於沒有被事先告知,價格也沒有較便宜,讓林先生氣炸了,消保官表示,其實根據消保法規定,新車或中古車買賣都有定型化契約,對於泡水車或重大事故車都有瑕疵擔保必須載明,否則可以要求解除合約或要求減少價金,而在車上輕生同樣屬於瑕疵擔保的範圍,但如果是私人買賣,則沒有告知的相關規定,恐怕只能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義市府消保官黃崇傑:「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沒有明確規範到"凶車"這個部分,消費者可以申請縣市政府消保官,召開調解會。」
非當事人中古車業者吳育才:「將來你買車,如果你在意的是不自然死亡的,我建議在這裡,雙方但書可以寫在這裡。」
因此包括沒有影響車體結構,卻導致路人身亡的車禍,同樣在買賣時沒有告知規定,因此只能全憑賣方良心,還好這位賣家最後自知理虧,全車購回,也讓雙方不用再法庭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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