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所得稅申報新增長照扣除額,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扣除新台幣12萬元,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明年申報即可適用,預估將有29萬人受惠。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李慶華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即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李慶華表示,長照扣除額的扣除額度,為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這是因為考量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日趨嚴重,因此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度訂定。符合資格者即可適用長照扣除額,不需任何憑證。
李慶華說,長照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包括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等,皆不適用長照扣除額。
草案規定施行日期為108年1月1日實施,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明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估計將有29萬人受惠,稅收將減少20億元。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這是政府推動長照政策的配套措施之一,凡經衛福部認定的身心失能者,不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或是在家照顧等樣態,都可適用長照扣除額,自所得中定額扣除12萬元。
蘇貞昌說,本次修法是以「減稅」方式照顧所得達一定門檻以上的長照者家庭,為讓所得未達繳納門檻的弱勢家庭同樣也能享有照顧,後續也請衛福部儘速針對沒有因長照扣除額受益、卻實際有使用長照服務需求的對象,研提直接補助措施,或以增加誘因方式鼓勵其使用長照2.0服務。(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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