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5月修正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業者不可將化妝品誇大不實且涉及醫療效能,然而近日擬訂管理原則,卻明定品名及標示不得出現「藥」字,恐怕衝擊許多美妝老品牌,將被迫改名。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中,將「含藥化粧品」修正為「特定用途化粧品」,同時明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及廣告都不得誇大,也不能涉及醫療效能,否則將罰4萬至20萬元。為了進一步管理,衛福部食藥署擬定「化妝品品名、標示、宣傳涉及『藥』之管理原則規劃」草案,指出「藥用」、「藥皂」、「藥劑」、「藥水」、「藥粧(妝)」等字詞都因為涉及醫療效能,因此不能使用於品名及標示中。
然而,相關字詞經常使用於化妝品牌的產品,還有許多老品牌如「森田藥粧」、「美琪藥皂」等,至少有10筆以上註冊商標,若新規啟動,老品牌們恐怕面臨被迫改名的危機。《風傳媒》報導,美琪藥皂總經理吳英偉表示,美琪藥皂在台販售超過70年,2013年向智財局申請商標獲准,至今仍受《商標法》保護,建議行政單位以新法修正時間採「新的不允許,舊的緩處理」方式。
但食藥署態度強硬,表示有5年制度轉換期可讓業者適應,近日也透過智財局私下溝通個別廠商,要求撤回商標註冊申請。然而,《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及第65條第3項指出,商標註冊滿5年者不適用部分法定撤銷事由,因此若食藥署強制執行新法,恐怕抵觸到《商標法》,侵害人民取得商標的權益。
另外,若他國產品商標含有相關字詞是否也要照新法處理?對此,食藥署擬以「醫藥部外品」制度(台灣目前沒有此制度)替國外廠商鬆綁,接受「薬用」、「Medicate」維持原本字樣。但此想法引起業者不滿,批評是兩套標準,也擔心消費者不懂其中差別,更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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