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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月薪未達4萬不得面議 勞部不訂施行細則


發佈時間:2018/11/22 16:12
最後更新時間:2018/11/23 02:03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就業服務法,明定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勞動部說,由於目前找不到一定標準,現階段傾向不另訂施行細則。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立法院院會日前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陳世昌22日受訪表示,根據跟地方政府交換意見後的結果,認為薪資會依照不同行業跟地區有所區別,要訂定一個固定標準會有些困難,因此現階段傾向不另訂施行細則。

陳世昌指出,不過勞動部會提供雇主薪資行情的參考資訊,給雇主做相關評估。

陳世昌說,就業服務法不是以查核為施政手段,希望雇主跟就業服務機構都可以遵守,只要有民眾檢舉,勞動部就會處理,違反雇主將處6萬元到30萬元罰鍰。
 

就業服務機構像是人力銀行等,也需負擔連帶責任,也將開罰6萬元到30萬元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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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薪資#職缺#勞工#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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