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外商公司員工投訴,被公司強迫轉調到台南工作,沒有考慮他的家庭都在台中,如果不自願簽轉調同意書,還是得要轉調,但如果3天內沒報到,會直接被公司開除,甚至不給資遣費,讓員工氣得向勞工局申訴,業者回應,公司是要把1年以上年資員工調到新部門,也完全符合勞基法,員工可以依據生活考量決定是否接受,如不願意也會安排往新部門其他地點。


拿出公司的公文,上頭寫著被調職的人員,如果3天內沒報到視同曠職,甚至直接把人開除,投訴人認為相當不合理,公開和主管的對話檔案,當作證據。

勞工局指出,16日接到當事人申訴,初步來看,業者恐怕違法,因為雇主想調職員工,得符合5項原則,包括調動正當性、職務異動合理性、工作地點變更之補償,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等等,遭控訴的外商公司,沒有強迫員工轉調,一切都符合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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