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回到醫院就診,醫師開的藥多為3-7天,但有時吃了幾回後,症狀已經改善許多,這些剩下的藥還得吃完嗎?食藥署說明,若是用於緩解症狀的藥物,在醫師或藥師的許可下,可以不用吃完全部的藥;但某些特定藥品,需走完一定療程,就必須服用完畢,免得產生抗藥性。
近日有網友向食藥署發問「看診服藥後,聽說症狀有改善即可停藥,但也聽過另一種說法,藥未服用完畢反而演變成更嚴重的疾病?」,想知道到底醫師開的藥需不需要全部吃完,還是感覺身體好點後,就可以不用吃了?
對此,食藥署解答,通常用於幫助緩解不適症狀的藥品,像是感冒時鼻塞、流鼻水,可以在看診後詢問醫師或藥師,若症狀有改善能否停止用藥;不過抗生素等藥品,就不太一樣了,為了避免產生抗藥性,務必要依照療程服用完畢,不可自行決定停藥!
慢性病藥品也須依照醫師指示服用,以免病情惡化,又或是影響到醫師日後判診的準確度。
食藥署提醒民眾,無論如何,最重要的是在使用藥品前,務必清楚了解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千萬不要擅自決定停藥或是增減藥物劑量,免得不適的症狀沒有改善,反而更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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