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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救健身房!館長「赴中募資」 律師點名觸2法:最高判5年

編輯 梁雪婷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1/26 11:59
最後更新時間:2025/11/26 11:59
館長赴中募資恐違反《反滲透法》。(圖/翻攝自館長惡名昭彰YT頻道)
館長赴中募資恐違反《反滲透法》。(圖/翻攝自館長惡名昭彰YT頻道)

「館長」陳之漢近日被健身房元老員工爆料惡劣行徑,成為話題人物。不僅如此,《鏡週刊》報導,他健身房事業陷入財務困境,近來頻繁前往大陸,希望將健身房拓展到當地,也有金主願意全額投資。對此,律師陳君瑋質疑,館長的募資說法恐踩法規紅線,違反《反滲透法》,最重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館長赴中募資 恐觸《反滲透法》

陳君瑋律師在臉書粉絲專頁「陳君瑋律師粉絲團」上發文,指出館長曾自曝考慮向中國募資10億元經營媒體,若這一行為屬實,將明確違反《反滲透法》。立法院於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反滲透法》,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違反選舉、罷免、公投政治獻金的行為,違者最重可處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防範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干預。
 

陳君瑋律師提醒:詐欺處罰未遂犯

不過,陳君瑋律師認為,館長事後一定會以「開玩笑」作為理由進行切割,畢竟「反滲透法不處罰未遂犯」。同時,他認為,館長的行為更像「詐欺犯」,試圖拯救他陷入財務困境的健身房。陳君瑋提醒,「詐欺處罰未遂犯喔!」。
 

陳君瑋律師說,館長恐觸《反滲透法》以及《詐欺》。(圖/翻攝自臉書粉絲專頁「陳君瑋律師粉絲團」)

而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館長#陳之漢#健身房#募資#大陸#反滲透法#詐欺#未遂#陳君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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