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陸女子入職某房產公司長達12年,不過期間卻沒有休過任何年假。甚至因公司無故調職而失業。女子不滿公司未支付她未休年假的薪資、進而上訴法院,不過法院認定女子12年間的未休年假薪資已超過仲裁時效,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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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因此2009年至2019年的未休年假工資已經超過時效,不予支持;另外,2020年的未休年假工資,因工資條及工資發放流水顯示已發放,也不再支持。而公司未證明2021年的女子「享有年休假」或「發放未休年假的工資」,根據規定女子2021年享有十天的年休假,公司應依照規定向原告支付有薪年休假工資的天數為六天,等同支付女子未休假期間的三倍工資,總共約人民幣10182元(約新台幣45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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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直言「繼續上訴」、「累死累活的工作12年,最後被各種調崗位逼你離職,這公司夠絕,索賠公司就是拖拖拖」、「多少人沒告公司是因為要繼續上班阿」、「所以不給員工休假,不遵守勞動法也不會有什麼損失」、「以後離職是不是可以把他們說的不給年假都補了」。法院另提醒民眾,若雇主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假的薪資,勞工應及時申請仲裁主張權利,否則恐面臨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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