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懸掛「試車牌」的車輛也能夠行駛高速公路,滿足中古車業者高速試車所需,公路總局於2022年11月推出兩款「試車牌」,可以在未領取正式牌照之前懸掛上路行駛。但,近日卻有一輛Bugatti Veyron 16.4懸掛「白底紅字」試車牌上路行駛引起討論,認為該車違法使用第二類試車牌,應該要「依法銷毀」,究竟各類試車牌還有「臨時牌」差異何在?
首先,直切切入這次引起討論的「第二類試車牌」。之所以會有「第二類試車牌」出現,主因在於主管機關為回應汽車買賣業的「試乘」需求,為了讓汽車買賣業 (主要為中古車業者) 可以在交易前讓客戶體驗車輛性能,尤其是高速行駛性能,故開放兩款第二類試車牌,分別為白底紅字與紅底白字兩款,依照引擎排氣量與動力輸出不同,前者限定排氣量2,400c.c.以下燃油車款或者系統輸出414匹馬力以下電動車使用,每年的牌照稅為2.8萬元;紅底白字則不限定排氣量與動力輸出,所有車款皆可使用,每年牌照稅則是15萬元。
不過,由於開放得以行駛高速公路,公路總局在懸掛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的條件中還有一項「前提」,必須滿足這個標準才算是合法懸掛使用。這項標準就是必須為已經取得「車輛形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或者「已領過牌照」之車輛,也就是說,可以懸掛第二類試車牌上路行駛的車輛,必須要是確定可以在臺灣市場領牌上路的車輛。
第一類試車牌:
第一類試車牌則是過去大眾熟悉的「試車牌」,也就是白底藍字的試車牌,多為車廠的研發測試或者法規單位所持有,或者學術研究單位所擁有,基本上是為了讓尚無法通過臺灣新車法規認證,或這正在研發測試中的車輛進行道路測試與細部調整之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條規定「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時」可以申請試車牌照,以「正面表列」方式,限縮得請領對象。
而且,第一類試車牌的使用條件相對嚴格,必須提交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路線圖、車輛規格說明文件、試車計畫書及使用牌照切結書等資料。同時,只能在指定路線與區域內行駛,也只能懸掛於指定車種類別,並起不得載客貨收費營業,並不得行駛於高速公路。
不僅如此,使用試車牌還需要繳納使用牌照稅,且是「以日計價」汽車每日新臺幣414元,並且採「按季或按年」方式領用,若以使用試車牌1年計算,每年的牌照稅為151,110元,與白底紅字試車牌相當。由於允許無法通過新車上市相關法規的車輛懸掛,如果具備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身分,且願意走行政程序申請,BAC Mono、KTM X-Bow或者Bugatti Veyron等車輛還是可以懸掛試車牌上路行駛。
臨時牌:
不過,與按季或者按年申請的試車牌不同,臨時牌照的使用期限明顯較短。如果是因為「前往海關驗關繳稅」、「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買賣試車」等需求,使用期限不得超過5日,且只能最多申請再領1次。如妥是因為出售或者進口,必須上路行駛則是可以依照行程核定使用天數,但最多不得超過15日。至於過境者,則是最多不得超過30日。
而且,臨時牌同樣需支付牌照稅。以小客車與小客貨兩用車為例,每日牌照稅為41元,以5+5日的使用期限,最多需要支付410元;若是以出售或者進口必須上路行駛為理由,則是最多需要支付615元的使用牌照稅。但是,與試車牌相比,臨時牌最多不得使用超過30日,也只限定領取牌照前使用,條件相對嚴苛。然而,臨時牌並未設定行駛路段範圍,除一般道路之外,也可以行駛於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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