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間測速引爭議 未有檢驗標準應全面停用

為控制行車速度、減少車禍事故發生率,且避免當前使用固定式測速裝置駕駛人於接近固定式測速桿時急減速造成的危險,公路總局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2018年7月1日起於新北市萬里隧道設置俗稱區間測速的科技執法設備,透過電腦計算特定行車區間之平均速度,作為取締超速之標準。由於萬里隧道實施成效亮眼,區間測速蔚為風行,成為各地方政府積極設置的科技執法設備。但是,近日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彰化段區間測速設備因軟體瑕疵導致執超過3000張罰單被迫取消,讓區間測速爭議再度浮上檯面。
 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彰化路段區間測速系統瑕疵,撤回3627張超速違規罰單。(圖片來源/ TVBS)
台2線萬里隧道、台9線北宜公路、台北市自強隧道,到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桃園段、彰化段,甚至是甫於今年春節前通車的蘇花改等,都陸續導入被稱為「區間測速」的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設備,作為汽機車超速防制機制,期望減少超速違規發生,進而降低事故發生率與嚴重性維護用路安全。但是,駕駛人為避免違規,進入區間測速路段往往採用低於速限的速度行駛,例如自強隧道區間測速甫上路時,就造成自強隧道與相關路段於尖峰時間嚴重堵塞;蘇花改於今年春節與228連假期間也幾乎成為停車場,影響行車效率,是區間測速最早被提出的質疑。
區間測速最早浮現的問題,在於駕駛人擔心違規受罰而以低於速限的速率行駛,導致道路壅塞狀況發生。(圖片來源/ TVBS)  
近來,區間測速還引起更多爭議,甚至使用區間測速進行違規舉發的法源依據更遭受質疑。彰化縣警察局2019年年底於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北上177公里至168.1公里間設置區間測速系統,並且自3月2日起開始透過區間測速設備取締超速。然而,實際進行取締未滿兩個月,遭舉發違規的民眾即透過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區間測速設備測得通過時間秒數與行車紀錄器影像有所落差,甚至同行車友行車紀錄器影像顯示通過秒數相同卻未遭到舉發,進而提出質疑。待彰化縣警察局檢查設備,發現該路段區間測速設備軟體存有瑕疵,依法取消該路段總計共3627件超速違規案件,總罰金共1080萬元,這也引發民眾對於區間測速科技執法精準度的質疑,立委更點出,透過區間測速設備進行違規舉發,更可能「於法無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賦予警察機關以科學儀器舉發交通違規之權力,不過,法規中並未明確講述「科學儀器」範圍。於是,公路總局與警政單位參考國外模式,設置以前後兩組定點,透過車牌辨識技術,並以電腦計算車輛通過時間的區間平均測速科技執法設備,用以進行超速違規舉發。但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檢查辦法》第三條、第七項明文規定,法定速度計僅有「雷達測速儀」、「光達式雷達測速儀」與「感應式線圈測速儀」等3種,也僅有這3種制定有國家標準與檢查辦法,必須依照規定檢查與校正,才可作為執法工具。
區間測速設備並不屬於法定度量衡器中的「速度計」。(圖片來源/ TVBS) 
也就是說,近年來大量上路的區間測速設備不但並不屬於法定度量衡器中的速度計,同時並未訂定相關檢驗標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更在區間測速宣導專區表示,因為區間測速設備並非屬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法定度量衡器,無須辦理檢定。也就是說,區間測速設備不僅不屬於法定速度計,也並未制訂定期檢驗相關標準,一旦設備出現瑕疵或者誤差,不僅並未有把關機制,若以此設備對民眾逕行開罰,更可能直接侵犯民眾權利。
 
也因為交通違規處罰會直接侵犯人民權利,不僅是行政罰鍰,嚴重超速更可能遭受吊扣牌照處罰,警方執法必須使用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且定期校正之儀器,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也才能以此作為標準進行執法。2008年,警政署大動作宣布全台灣感應線圈式測速器暫停使用,即是因為當時感應線圈並未有檢驗標準,不屬於法定度量衡器中的速度計並不具法律效力,不但無法作為執法工具,曾經因為感應線圈式測速計而接獲超速罰單的民眾也可依照規定申訴,取消處罰。
 
雖然日前台61線彰化路段區間測速因為發現軟體瑕疵取消3627件超速違規舉發,將爭議案件取消,避免設備瑕疵侵犯民眾權利。也因為這次爭議,警政署才於4月下旬要求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確認儀器正常運作與否,公路總局也才在4月30日邀集交通部路政司、道路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相關警察機構研商更嚴謹的執法機制與國家標準。期望透過事後補救的方式,給予區間測速設備執法正當性。
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與檢驗辦法之前,區間測速設備應與2008年時感應線圈測速器相同,先行暫停使用並撤銷違規罰單。(圖片來源/ TVBS) 
然而,區間測速設備真正的問題,在於遊走於法規模糊地帶,以及相關儀器為有國家標準與定期檢驗辦法。即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明文規定「科學儀器」範圍,給予行政機關空白授權空間導入區間測速設備。無論是刑罰或者行政處罰,都是直接影響人民權利,執法都必須經過嚴謹程序並依循嚴格證據法則,避免因為不當執法侵犯人民權利。換句話說,在區間測速設備未有國家標準與相關檢驗辦法之前,行政與警察機關都不應作為違規取締工具,就如同當年感應線圈測速器一般,不但必須暫緩實施,且應該撤銷既有已開罰之違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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