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圖/考試院提供)
近日頻傳出消防員因救災殞命,各界高喊籌組工會聲音四起。考試院、行政院今(11)日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功能,包括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以及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等。考試院指出,《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兩院將積極爭取立法委員的支持,讓這項法案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考試院今天表示,為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並提升公務人員協會功能,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共修正17條。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門檻;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入會資格;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增訂課予主管機關對於不得協商情形,負有通知協會的義務;調整爭議裁決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等事項。
考試院說明,《協會法》曾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112年10月30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但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修法程序。而本次修法與112年提出版本的主要差異,首先考量各界時有反映協會成立門檻過高,本次修正再將112年所定的中央部會以上機關、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協會,以及特種協會,招募會員人數由400人再調降為300人;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之機關協會,招募人數由200人調降為150人,以提高公務人員結社機會,並維持適度之會員代表性。
另,為放寬協商權的範圍,本次修正將原定不得協商之「與國防、安全及海巡相關事項,或足以妨害警政、獄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限縮為「足以影響國防及公共安全之情況」。
考試院強調,政府十分重視公務人員的權益,目前透過修正協會法強化協會的運作功能,應是現階段最容易充實及強化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的方式。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兩院將積極爭取立法委員的支持,讓這項法案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保障公務人員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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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7/11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