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跟騷法》終於過了 癡漢跟蹤騷擾最重判5年

記者 吳紹瑜 報導

2021/11/19 12:49
立院三讀通過《跟騷法》。(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但屬於告訴乃論罪。但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的跟騷行為犯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2020年底,就讀長榮大學的馬來西亞女學生遭男子強擄殺害,相隔不到半年,屏東通訊行一名女員工遭假車禍擄殺,兇手為長期跟蹤她的男子。憾事頻傳,也加速《跟蹤騷擾防治法》的立法進度;研議超過五年、經歷十餘個版本,終於在今天完成立法。

 


《跟騷法》三讀條文明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明定跟騷行為人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等罪嫌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跟騷行為的定義,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進行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方式接近特定人住所、對特定人要求約會、以網路對特定人進行干擾等8類行為,且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使受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但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在日前協商時指出,現實遇到的跟蹤騷擾有多種樣態,例如「每天半夜打電話但不出聲」,讓當事人心生畏怖,但如果對方都不出聲,連對方是誰都不曉得,請問要怎麼知道性別?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強調,跟騷行為與「性或性別」有沒有關係,這是「內心的動機」,請問被害人要怎麼舉證對方是基於這個動機來騷擾?且實際上,警方接獲報案第一時間,也必然會詢問報案人,跟蹤者是否基於性與性別來跟蹤,一旦報案者無法證明,別說發出書面告誡,連後續的預防性羈押,乃至於救濟管道都無法啟動。 
 


對此,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刑法》、性平三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已能處理多數恐怖情人的問題,而《跟騷法》就是要補強漏洞。他強調,警察最重要的工作是維護治安,不應把跟騷的定義弄得很寬,否則恐怕連討債集團打來都可以適用《跟騷法》,警察整天搞這個就夠了。 

根據三讀條文,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立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為書面告誡2年內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但《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等對象間的跟騷行為,應依家暴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而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有效期間屆滿前,被害人、檢察官與警察得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

三讀條文明定,僅跟騷罪嫌不得預防性羈押,跟騷行為人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等罪嫌重大,經法官訊問,認定有反覆實行之虞得羈押之。

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保護令規定。依照此條文,同居的前男友或前女友若有跟蹤騷擾行為,即回到《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非適用《跟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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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1/19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