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就業法草案政院拍板 年齡歧視最高罰150萬

2019/07/25 15:13
示意圖/TVBS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中高齡者就業專法草案,為促進與保障銀髮族就業,規定雇主可用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勞工,若有職場年齡歧視,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

台灣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的人口結構變化,55歲以上勞動力參與率明顯偏低。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以促進在職中高齡者延後退休,保障退休後重返職場的權益,使其享有公平的工作機會。

 


勞動部次長林明裕上午出席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目前台灣中高齡者的勞動參與率不及韓國、日本,台灣僅約62%,韓國與日本是接近65%、70%。台灣在職的65歲以上的勞工數量僅為28萬人,希望透過訂定專法,促進高齡與中高齡者的就業,逐年提升勞參率。

林明裕指出,專法有5個重心,分別是「一彈、一禁、三補助」。「一彈」,是彈性放寬雇主聘用高齡勞工繼續工作,可以用定期契約僱用,增加雙方彈性;「一禁」,是禁止對銀髮人才或高齡者差別對待;「三補貼」,是指政府對失業的中高齡者有相關失業救濟、對在職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有職務再設計補助、對原雇主繼續聘用65歲以上勞工有獎助辦法。

勞動部表示,中高齡者就業主要面臨年齡歧視、體耐力下降、社會刻板印象等問題,因此草案明定禁止年齡歧視、提供穩定就業措施及促進失業者就業,以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高齡人力部分,草案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補助繼續留用或僱用退休高齡者,擴大就業促進措施補貼對象,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等,希望能促進高齡者再就業。
 


根據草案定義,「中高齡者」為年滿45歲至65歲者,「高齡者」為超過65歲者。

為支持銀髮族退休後再就業,草案規定雇主可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不受勞基法限制;雇主應依所僱用的中高齡者與高齡者需要,協助提升專業知能,調整職務或改善工作設施,提供友善就業環境。

草案也明定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而給予差別待遇,包括招募、分發、考績、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資遣等,若因年齡而有差別待遇,可罰30萬到150萬元罰鍰,且應公布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若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隨著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人口結構轉變,15至64歲工作人口自2015年達到最高峰後開始逐年減少,為因應未來勞動市場可能出現的勞動力短缺的風險,希望提升各年齡層的勞動參與率。過去有些過早離開職場或退休的中高齡或高齡者,仍有體力、技術、經驗及意願重返職場,要活化這方面的人力資源。

蘇貞昌表示,為促進及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勞動參與,以制定專法方式,明文保障其就業權益,一方面使其享有公平的工作機會,同時也讓雇主得以彈性的定期契約方式,讓65歲以上的勞動力能夠再運用。(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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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7/25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