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新光產物保險粉絲團臉書專頁)
新光產險2018年從事有價證券交易,違反利害關係人作業決議程序,出售金額達新台幣4億多元,金管會認為公司治理失當,對新光產險開罰最高上限新台幣450萬元。
金管會表示,除了開罰外,將限制公司2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從事利害關係人的股票交易,以及5項糾正。
金管會表示,新光產險從事有價證券交易,但是買賣資金來源與最終股票買受人,都是新光產險的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顯示交易有公司利害關係人參與,但沒依照「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有規避董事會監督的狀況。(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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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1/12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