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不准女兒交男友 竟被告襲胸性侵

編輯 隋昊志 報導

2018/01/30 21:38
示意圖/TVBS

一名19歲女子指控從國二開始就遭到父親伸狼爪猥褻性侵,其父則否認犯行,認為是因為自己管教過嚴,反對女兒交男友,才會被女兒控告。法官在審理後,認為女子與證人的證詞不相符,判決女子父親無罪,可上訴。
 
據《ETtoday》報導,高雄桃源區一名19歲女子指控父親從她讀國中二年級開始,對她伸出狼爪性侵得逞,還曾威脅說「如果妳不想被打的話,就乖乖聽話」,並多次對她襲胸、摸下體,曾在客廳被隔衣摸胸部。女子堂妹則在作證時表示,看到打開女子房門看到大伯用手抓堂姊胸部,檢方依強制猥褻罪將女子父親起訴。

 

 
但女子的父親對此失口否認犯行,辯稱可能是因為他的管教嚴格,反對女兒加男友,加上女兒都不回家,他會打電話罵她,因此女兒才會告他性侵。
 
高雄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堂妹指稱襲胸地點是在房間,與其所稱在客廳情節並不相同,足見兩者說詞根本不相符,不足以作為被告社強勢猥褻犯行的證據,公訴意指所舉證資料,無從說服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女子父親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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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1/30 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