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爭議④】一面倒支持同性婚 僅修民法或立專法之爭

記者 劉峻谷 / 攝影 呂家慶 台北 報導

2017/03/24 11:37
司法院憲法法庭今(24)日開庭審理同性婚姻釋憲案,挺同性婚團體一早就在司法院集會,喊口號。記者呂家慶/攝影

同性戀能不能結婚?憲法法庭今(24)日開庭辯論,爭取同性婚姻的祈家威和台北市政府炮火全開,質疑民法沒有保障同性戀婚姻自由,違憲。法務部長邱太三反駁,男男或女女結婚,如何區分媳婦或女婿,將來祖先牌位要寫考考、妣妣,貿然修改民法會衝擊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主張應定訂專法保障同性婚的權益。
 
出席辯論的機關代表和學者專家,幾乎全部贊成同性婚姻,且認為應修改民法納入同性婚姻。只有法務部長邱太三孤軍奮戰,不贊成直接修改民法,認為應該訂定專法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

 


▼司法院憲法法庭,司法院長宗力擔任審判長。記者呂家慶/攝影

 
4爭點 民法未保障同性婚違憲?
 
 

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會議主席許宗力表示,今天共有4個爭點,首先是針對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的2人婚姻?第2個爭點是,如不容許,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的規定?
 
第3個爭點為,若不容許,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最後一個爭點,則是針對同性婚姻立專法是否涉及歧視的議題,大法官將針對「如果立法創設非婚姻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侶》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2條婚姻自由的意旨」。

▼爭取同性婚姻的祈家威。記者呂家慶/攝影

 
不應用性別、性傾向 排斥同性結婚
 
台北市政府支持承認同性婚姻,代表人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民法明白規定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異性結合關係,不適用同性婚姻,沒有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自由,違憲。民法以性別限制婚姻、家庭與人格權利,又以性別和性傾向而有差待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他說,同性戀者想結婚就是認同婚姻制度,想要有定穩定的家庭,承認同性婚姻不會有滑坡效應,衝擊公共利益。
 
祈家威和其委任律師許秀雯指出,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沒有明文禁止同性結婚,只是戶政事務所依法務部1994年的解釋,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違憲。限制同性結婚,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也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立專法或同性伴侶法,是一種「隔離但平等」的做法,違憲。
 
男男、女女結婚 如何分別媳婦女婿
 

 
法務部長邱太三認為,民法不適用同性婚姻,應該訂定專法保障同性婚姻。他說,依民法,結婚以一男一女為限,「選擇與同性別者締造婚姻之自由」不在憲法保障範圍內,同性伴侶的權益應該透過立專法保障。不贊成直接修民法。
 
他舉例,日前到南部參加喜宴,民眾憂心忡忡問他,如果男男或女女結婚,會分不清楚誰是媳婦、女婿,以後祖宗牌位要寫考考或妣妣,喜宴致詞該怎麼稱呼新郎、新娘,貿然修改民法納入同性婚姻,將衝擊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挺同性婚姻團體在司法院呼喊挺同口號。記者呂家慶/攝影


學者專家:同性伴侶法破壞婚姻制度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指出,同性伴侶法對婚姻的保障弱於民法婚姻規定,德國同性伴侶法沒有收養權,但英國給予同性婚姻者有收養權,權利等同異性婚姻。他說,如果要反對同性婚姻,必需舉出同性婚姻如何衝擊公共利益,不能只以傳統觀念和偏見排斥同性婚姻。
 
政大法律系教授陳惠馨認為,同性伴侶法會破壞法律和婚姻制度,應該修改民法,納入同性婚姻。她說,德國發現同性伴侶法無法全面保障同性婚姻,已經提案修法,欲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規範。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張文貞表示,大法官要從保障人民婚姻制度和權利考量同性婚姻,性傾向是根本而重要的人格特質,應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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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3/24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