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教授因為連續多次曠職超過2天,累計曠職59天被校方解聘,打官司想復職也敗訴。圖/Shutterctock
北部一所專科學校劉姓助理教授,因曠職59天且連續三年教師評鑑丁等被開除。他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控告教育部和學校要求回復教職。法院審理認定,校方及教育部解聘劉合法合理,日前判他敗訴。本案可上訴。
被評丁等 校方未助他改善違法
劉姓助理教授提告指出,校方指他有59天未刷卡簽到紀錄,但是這59天他都在學校圖書館研讀資料,準備教學內容,且校方沒有規定「教職員工出勤以刷卡紀錄為證」,所以不應只以有沒有刷卡來認定他是否上班。他每堂課都有上課從未缺課,要求校方調閱圖書館監視錄影畫面,看看他沒有沒到圖書館。
劉老師表示,教師評鑑規定,教師被評鑑丙等以下等級,有「先」提出自我改善計畫且校方要協助改善的程序。他被評丁等但校方僅通知他1次,和1次追蹤輔導,沒有盡到輔導他的責任就解聘,不符程序。他主張,解聘無效,要求教育部和校方讓他復職。
▼助理教授辯稱他每堂課都有上課,沒有缺課,還是因為曠職被解聘。圖/Shutterctock
31次科務會議 僅出席1次無心教學
教育部反駁指出,劉姓助理教授連續三個學年度的教師評鑑都被評為丁等,他沒有提出申訴,已逾期申訴時限,他不能再爭執。他也沒依規定提出自我改善計畫。他任教的科系2年內召開31次科務會議,他僅露臉1次,顯示無心教學,因此依規定核准校方解聘他。
校方辯稱,老師每天到校上課是基本義務,且該校規定教職員工出勤必須刷卡,劉對於未到校的理由均稱「在圖書館」別無其他說法和證據,無法採信,因此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將他解聘。
多次連續曠職 解聘審查會也懶得解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依教師法、專科學校法和校方與劉的服務聘約,連續曠職2日或全學年曠職日超過3日者,應予免職。劉在2014年學期中有19天曠職,暑假期間有多次連續2日曠職,都未請假,符合解聘規定。
判決書指出,劉被評為丁等,未提申訴和自我改善計畫,不能在事後將責任推給校方,校方召開教師評鑑委員會審議他的解聘案,劉出席1次且簽名就離席,未做任何解釋,顯見態度消極,不關心此事,校方解聘有理,判決劉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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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3/06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