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 逾期繳稅多付滯納金 滯納金算利息 違憲!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2017/02/24 16:50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釋憲認為逾期繳稅,對滯納金計算利息的規定違憲,相關法律規定無效。圖/TVBS資料照

民眾遲繳稅款,會被按遲繳多少天加徵滯納金,而且現行法律規定,滯納金還要算利息,有民眾認為這樣算不合理,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今(24)日做出746號解釋,遲繳稅款按天數加徵滯納金合法,但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違憲,相關法律自解釋文公布日起失效。
 
逾期繳稅加徵滯納金 合理合法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民眾江林夏桑等6人,因遲繳遺產稅及贈與稅,被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徵滯納金,滯納金部分還依遲繳天數加算利息,他們認為不合理,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呂太郎表示,依目前的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還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30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
 
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督促人民,在法定期限履行繳稅義務,沒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和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沒有違憲。

▼大法官解釋指出,逾期繳稅加徵滯納金是為催促民眾快繳稅,沒有違憲。示意圖/Shutterstock
 



滯納金也要算利息 不合理違憲
 
呂太郎指出,對於爭議案中,補徵的應納稅額,逾繳納期限之後才開始繳半數者應加徵滯納金。大法官認為,稅捐稽徵法和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此一規定,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沒有牴觸,合乎憲法。
 
但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是否合法?
 
大法官認為,對於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合法。但就滯納金部分也要算利息,這項規定不合理,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應自第746號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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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2/24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