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停在住家大樓的機械停車位,竟然不准移動,合理嗎?高雄市就有一名大樓住戶氣炸了,他說,年初二要出門遊玩,發現自家轎車的上層,停了一輛休旅車,看來超過限制的高度,這違規的休旅車主卻貼出告示,說怕撞上灑水器,不准他移車,否則要負損壞賠償,讓他出不了門,假期也泡湯了,該怎麼辦呢?
年初二想開車載孩子出門遊玩,車子停在機械停車位的下層,卻怎麼樣都不敢動,因為上方停了這輛黑色休旅車,車主在一旁貼了公告,說是下週三之前都不准動,否則得負損害賠償!
受害車主:「她過年期間她出國去玩了,然後叫我不准使用這機械車位,那我覺得這非常不合理。」
受害車主說,這休旅車高達160公分,根本不符合機械停車場限高1.45米的規定,休旅車主違規停了,怕頂到上面的灑水器,竟然貼公告要他不准移動,最下方還蓋了管委會的章!
受害車主:「車主她不按規矩,然後卻要要求我們這個按照規矩的,必須聽她的規定來操作,我就不明白這其中道理在什麼地方。」
休旅車主初一停車貼公告,初三一早請人把車開走了,但已害得別人車子動彈不得,假期泡了湯,受害車主真的是氣炸了,決定提告求償!
律師李奇芳:「上層車主張貼的這張公告,其實已經涉犯刑法上的強制罪了,下層車主能夠舉證什麼樣生活上的不便,進而增加生活上的支出,這部分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說,受害車主如果明知移動車子會損壞上層休旅車或設備,還堅持移車造成損壞,的確會觸法;但貼公告的休旅車主也觸犯強制罪,而且有侵權的行為,受害車主可以請求賠償!
管理員:「住戶要求蓋章就蓋章,蓋章是不負責任的。」
律師劉思龍:「管委會你對於停車位的管理維護也有問題,機械車位應該也有限制高度啊。」
至於蓋章的管委會,雖說這是公文章不具法律效力,但沒有維護停車場的安全,任由住戶違規停車,恐怕也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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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1/30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