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師和未成年女學生發生關係,被告上法院。(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中市一名男老師,2021年3月與未滿14歲的女學生開始交往,兩人4度在住處、彰化縣八卦山和農寮等地發生性行為,並拍下影片和照片,但當2023年6月女學生想提分手時,男老師竟以死相逼,更威脅公開激戰影片,女學生及父親也報警提告,台中地院一審時,考量男老師已賠女學生30萬元調解,態度良好,減刑後依妨害性自主等5罪判處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兩人原本是師生關係,2021年3月11日開始交往,但男老師明知對方是未滿14歲少女,仍在2021年6月23日下午3時許、2021年8月29日上午,與女學生發生性行為,並徵得她同意後,拍攝影片和照片。
此外,2021年12月12日下午,男老師趁載女學生至彰化縣八卦山某處遊玩時,將車停在路邊,在車內與女學生性行為,接著2023年3月12日,男老師又帶女學生到農寮發生關係。
而2023年6月11日上午10時,女學生於東勢區龍安橋附近向男老師提出分手,但男老師卻恐嚇女學生,「你要這樣傷害我的話,我也會報復你」、「你跟我提分手就等於要我去死,如果要分手,我會在分手前將照片跟影片傳出去」,事後女學生及父親也嚇得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一審時,男老師均坦承不諱,法官審酌兩人是合意交往,但男老師卻利用女學生未成年、判斷力尚未健全和她性交還拍影片,只是男老師並未違反其意願,非罪大惡極,加上已經賠償對方父母30萬元達成調解,更主動去身心診所接受治療,因此依4個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各判他1年8月至1年10月,另依1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罪判他7月,5罪合併應執行2年, 緩刑5年,緩刑期間要參加台中地檢署舉辦的法治教育場次3場,且禁止與女學生接觸,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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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0/05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