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朝警揮刀,法院判免罰理由曝。(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今年3月下旬,一名施姓男子持兩把菜刀蹲坐路邊喃喃自語,警方獲悉後派員到場,並喝令他放下刀械,詎料其不予理會逕自離開,還情緒激動揮刀,員警遂用電擊槍制伏,送醫後依違反社維法送辦。台南地院簡易庭審理後,認施男患精神疾病,當時處於心神喪失狀態,最終判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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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警方指出,3月19日下午4時許,施男無故攜帶兩把菜刀蹲坐於安南路旁,並對到場執勤的員警揮舞刀械;依施男兒子警詢筆錄、扣押筆錄等證據,認施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的器械,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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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指出,施男患有中度精神障礙,據衛生局囑託嘉南療養院的鑑定報告,確認其具有精神疾病;又據執勤員警的報告案發當時,施男面對勸阻其逕自離去,後情緒不穩揮刀,堪認行為時處發病狀態。
簡易庭認為,施男在案發當時已全然無法對外界事務進行知覺及判斷,陷入無自由決定意思能力的心神喪失狀態;故同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條第1項第2款,心神喪失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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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9/14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