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一名潘姓上士拿「肌樂」狂噴部屬下體還強行幫對方「打手槍」,慘遭退伍處分。(示意圖、非當事人/TVBS資料畫面)
在國軍服役18年的潘姓上士,8年前拿「肌樂」狂噴另名同袍的私密部位,事後被記1大過處分,不料潘男卻未記取教訓,110年間又強行幫另名下屬「打手槍」,甚至用手接住精液稱「這是我們之間的祕密」。陸軍司令部獲知此事後直接核定他退伍,但潘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軍方懲處無誤,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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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105年3月間,潘姓上士在東引服役時,強脫另名下士的褲子後,竟對其肛門、陰莖等私密部位狂噴「肌樂」,軍方獲報後對潘男祭出1大過處分。
潘男的爭議行徑還不只一樁,110年7月間,他又趁著與另名下屬同寢的時候,謊稱要幫對方後摩,旋即脫掉對方內褲後幫其「打手槍」直到射精,潘男當下竟還用手接住精液,事後噁稱「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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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接獲舉報後,依妨害性自主犯行再次祭出1大過懲處,並將其年度考績列為丙上,經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認為潘男不適任,因此核定其退伍,並在111年2月生效。
潘事後不服提告,主張軍方忽略他18年付出的高度忠誠義務,還直接給予退伍懲罰,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潘並未針對記過懲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且軍方人事評審會審酌潘5年內出現2次類似違失行為,無法作為官兵表率,處分沒有違誤,因此判決潘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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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1/16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