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前鎮一名49歲的張姓女子,110年4月將一棟曾發生過火災的透天厝,賣給翁姓男子後,遭對方提告詐欺,原來她透過房仲交易時,未告知十年前的這場火警,導致哥哥曾吸入過多一氧化碳死亡,但仍被檢方依詐欺罪起訴。
透天厝位於邊間,採光良好,屋況妥善,不說沒人知道,十幾年前,曾發生火警,甚至讓女屋主賣屋後,還吃上詐欺官司。
附近鄰居:「我記得這個消防局,好像有開因為火災,有發生命案。」
附近鄰居:「好像被煙嗆的啦,才會窒息的。」
原來屋主110日4月,委託房仲賣屋,順利以當時約九百萬的市價,賣給一名翁姓男子,但對方搬入後,才從鄰居告知屋子曾發生火警,還造成女屋主的哥哥死亡,因此氣到向女屋主及房仲提告。
其他非當事房仲:「現況說明書,裡面就會有一個要項,就是房子是否有凶宅的情況。」
正常的買賣委託書,都有一個欄位,要屋主載明是否發生過輕生、他殺或是非自然死亡,但女屋主不認為哥哥在火場送命,屬於非自然死亡,因此沒有登載,因此也遭到檢方起訴,至於承辦的房仲則是獲判不起訴。
非當事律師李奇芳:「在民事法律關係上,是屬於物之瑕疵的一種,可以依這個買賣的契約關係,來向這個屋主主張,減少價金或甚至可以主張,解除契約的約定。」
以這棟位於前鎮的房子,當年市值約九百萬,但依照凶宅事故的情節,至少打三至八折,等於最多七百出頭,最少不到三百萬就能入手,但想要分辨,還是有一定難度。
非當事房仲祝遵評:「查證還是有相當難度,因為現在是個資非常嚴密的時代,我們能得到的資訊有限。」
除了查證困難,根據現行法規,房子如果出現非自然死亡,雖然屋主有義務要告知買家,但如果新買家持有期間,沒有發生事故,轉賣時,就不再有告知義務,也增加凶宅的辨識難度,但為了避免後續的糾紛官司,唯有誠實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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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3/03 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