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員邱于軒。(圖/TVBS)
吳姓男子在網路留言批評高市議員邱于軒是「垃圾議員」,二審判賠1元並刊登道歉聲明;最高法院駁回判賠的上訴,吳男應賠1元確定,另將道歉聲明部分廢棄發回。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邱于軒主張,吳姓男子於108年5月9日在臉書「打馬悍將粉絲團」貼文的留言中,指她造謠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開放後民眾只會去上廁所、沒錢聽音樂,並指她為「垃圾議員」、「根本沒腦」,求償1元並登報道歉。
吳男則主張,邱于軒本來就應受公共利益及代議士職責評論,他的內容非人身攻擊,邱于軒上電視造謠污辱高雄市民,又在網路恐嚇提告,是邱于軒自身行為造成名譽及地位損失。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為,邱于軒身為市議員的能力屬可受公評之事,但吳男「垃圾議員」的評論,已經使閱聽人質疑邱于軒不具備應有工作能力,進而形成她人格瑕疵的印象,造成名譽受損。
一審判決吳男應賠新台幣1元,並在自由時報、聯合報等4份報紙刊登半版道歉聲明。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也認為,市議員能力及涉及公共利益事項,屬可受公評之事,但吳男使用「垃圾議員」等偏激不堪言語,進行無端、抽象謾罵,逾越自由民主健全社會所能忍受言論自由的合法範圍而淪為人身攻擊,並非善意發表言論或適當評論。
二審判吳男賠償1元,但改判道歉聲明刊登於蘋果新聞網中的即時新聞1天,並應在臉書個人網頁,以公開置頂連續7天的方式刊登道歉聲明。
案經吳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賠並無違法,駁回此部分上訴而確定;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則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強制道歉違憲的意旨,廢棄發回高雄高分院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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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6/15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