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學社老師要女學員「陪師父睡一下」 性騷擾判6月定讞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2022/04/20 12:40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台中市一名江姓男子擔任佛學社指導老師,涉嫌在擁抱女學員時突然加重力道,又拉扯女子外套。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二審改依性騷擾罪判刑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江姓男子於台中市管理佛學精舍,並受聘擔任中部某佛學社團的指導老師,涉嫌於民國107年間,利用幫心情低落的女學員搬家機會,先徵得女子同意給予擁抱,卻加強擁抱力道,以身體碰觸女子胸、腹部。

 


江姓男子甚至向女子說:「陪師父睡一下。」將女子拉上床,並拉女子右手靠近自己的大腿,在女子欲離開房間之際,拉扯女子外套而碰觸左肩與手臂。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江男未對女子加諸強暴、脅迫等有形強制力,仍屬以違反意願的方法猥褻女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江男有期徒刑2年。

案經江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江男仍否認犯行,反指遭女子誣陷。但合議庭認為,被害女子指證歷歷,且案發後隨即在日記寫下事發過程,出庭作證時也出現生氣、哭泣等反應,綜合全案事證,認定女子指述可採。
 


但二審認為,雙方身體碰觸部位並非下體等依社會通念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性慾之處,且江男並無採取強制手段,尚未達妨害女子性意思自由的程度,而是在破壞被害人享有關於性、性別不受干擾的平和狀態,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罪論處。

二審審酌,江男身為佛學師父,本應行為端正,卻騷擾女子,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陰影及創傷,犯後飾詞卸責,不見認錯悔改,判處6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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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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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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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4/20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