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吳姓男子被控開車撞傷騎士後逃逸,遭判刑8月定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經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案件發回高院更審,今天考量吳與被害人和解等,改判6月,緩刑2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新聞資料指出,吳姓男子民國105年間開車行經新北巿泰山區某路段撞傷機車騎士,但他未下車處理即開車逃逸,被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8月定讞。
吳男後來聲請釋憲後,大法官108年作成釋字777號部分違憲解釋指出,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關肇事致人死傷逃逸,法定刑均1年以上、7年以下,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對情節輕微的個案來說,顯然過苛。
檢察總長幫吳男提起非常上訴,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更一審考量吳男坦承犯行,案發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深表悔意,犯後態度良好,且被害人傷勢輕等,判吳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另審酌他經此長達近6年的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
更新時間:2022/02/17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