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淇政與洪世緯更一審獲判無罪。(圖/TVBS)
20年前安親班教師陳琪瑄后豐大橋墜橋命案,男友王淇政與友人洪世緯被判殺人定讞;經再審與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去年底仍判2人無罪,台中高分檢認為,判決理由矛盾,已提上訴。
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針對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決,因認為有適用法則不當、應調查證據未調查、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違法,因此提起第三審上訴。
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認為,更一審未審酌有以高擬真方式重建現場的可能與必要,應查明依據橋當時高度及速度,被害人155公分身高,能否於短短十數秒內,自行攀爬上總高度117公分的護欄。
另外,更一審就被害人自橋面何處攀爬,能否墜落至陳屍處的論述,先採認證王姓證人的指證,又於他項無罪理由論述時,依案發後近2年檢察官履勘現場,以及民國94年間一審法院履勘現場、前審的判決,認定證人供詞是錯誤位置,為無罪論述依據,造成前後矛盾。
此外,更一審應以后豐大橋97年斷橋改建前,距案發日最接近時間的91年9月及93年6月,所拍攝的現場照片作為事實認定,卻錯引一審法院於94年11月、95年1月會勘現場時拍攝的照片,依照較接近案發時間的照片,現場「橋面凸出外緣」並無電纜線裝設,而使證人證述不可採信。
另有被害人手部受傷照片與法醫驗斷書記載不相符,以及經過案發現場的高姓證人證詞有疑義等理由,台中高分檢已檢附相關資料及上訴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王淇政被控於民國91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在台中市后里區后豐大橋上,因不滿女友陳琪瑄提分手,與洪世緯共同抱住陳女抬至大橋護欄外,鬆手致陳女墜橋死亡。
王淇政被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洪世緯12年6月徒刑定讞,2人入監服刑。
案經最高法院107年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執行刑罰,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台中高分院再審認為,不能排除陳女自行攀爬大橋護欄的可能性,也無確切證據證明陳女是由被告2人合力抬擲墜橋死亡,108年底改判2人無罪。
經台中高分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案件再審有多項違誤,前年5月撤銷再審判決,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去年底更一審仍判2人無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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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2/16 15:39